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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1-10

文章分享 | 勞資紛爭的恩怨情仇-實務上對於工資與工時之認定

勞資紛爭的恩怨情仇,常起於勞資雙方在時間與金錢的認定歧異,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實務上對於工資與工時是如何認定,以及勞動事件法施行後,對於工資與工時的舉證又有何影響,以下幫助勞工了解並掌握好自身權益,同時也提醒雇主應做好相關的人事作業準備。

1. 勞工所受領的給付是否屬於工資
(1)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「工資: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」,上述規定可歸納出工資需符合「勞務對價性」及「經常性之給與」之兩項要件,且應以社會通常觀念為判斷而不以其給付名稱之形式認定。
(2) 常見的勞資紛爭,如年終獎金、績效獎金等名目是否為工資,而工資的認定又會影響到退休金與資遣費之計算,勞資雙方就工資有爭執時,勞工通常只能提出薪資單為舉證;雇主有備置「勞工工資清冊」義務,且屬於主動發放薪資之一方,對於其中各項給付是否屬於工資有較完整之舉證能力,勞動事件法也對此做出舉證責任的調整,以減輕勞工的訴訟障礙。
(3) 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「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,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,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」,當勞資紛爭進入訴訟,勞工只需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所受領之給付,即推定該給付屬於工資;雇主若認為其中某項給付不屬於工資,則需提出反對證據來否定「勞務對價性」或「經常性之給與」等要件。

 

2. 出勤紀錄內所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
(1) 工作時間,勞基法未有明文定義,一般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,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,提供勞務之時間。
(2) 工時作為計算加班費的依據,若勞資雙方認定有異,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「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,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」,勞工就其出勤時間,通常只能就出勤紀錄表舉證其上、下班時間,此次勞動事件法也對工時的部分作出舉證責任的調整,只要是出勤紀錄表所記載之出勤時間,就先推定為該勞工之工時,雇主若認為其中某些時段是屬於休息時間,並非工作時間,雇主應負舉證責任,必須提出反對證據才能否定上述推定。
(3)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」及勞動事件法第35條「勞工請求之事件,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,有提出之義務」,雇主尚負有出勤紀錄表的備置義務及訴訟的提出義務,且出勤紀錄內記載打卡的起訖時間,皆推定為工時。因應上述訴訟程序的轉變,雇主應重新檢視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是否完善,出勤與加班制度也應更明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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