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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1-07

| 讓勞工有感的司法改革:勞動事件法

  • 讓勞工有感的司法改革為民國109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之勞動事件法,定位為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,與勞動基準法屬於實體法有所不同,是專為「勞動事件」訂立的「特別訴訟程序」;相較以往的勞工訴訟,勞工與雇主在時間與資源上的不對等,弱勢的勞工面對訴訟往往知難而退,也難以具體實現勞基法賦予的實體權益。
  • 『擴大勞動事件範圍與勞工雇主之定義』:以往勞工訴訟多為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所生之勞資爭議,勞動事件法第 2 條將「勞資會議決議」、「工會活動」、「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」、「職業災害」或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亦列入其中,將勞動事件之範圍擴大;勞動事件法第 3 條擴大勞工與雇主之定義,除在程序上將建教生與實習生視為勞工,也將尚未有勞雇關係之「求職者」納入。
  • 『強化法院調解機制』:各級法院也應設立勞動法庭,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、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,迅速進行勞動事件之審理;並積極落實並強化法院的調解機制,讓當事人及早知悉日後訴訟可能的勝敗結果,便得自行評估訴訟費用和時間是否進入訴訟或選擇多元的調解機制,也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合意。
  • 『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』:為減輕勞資爭議時勞工面臨訴訟時的壓力,提升勞資雙方程序地位上的平等,此次最有感的變革即勞動事件中「管轄法院」、「訴訟費用」與「舉證責任」上的調整和即時有效的「權利保全」。
  • 『有效率的程序』:勞動事件之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,若進入訴訟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,並加強法院之闡明義務及當事人協力義務。明訂訴訟時程之進度,並以專庭法官作審理,也較能作出迅速且有效率的判斷,減緩勞工面臨訴訟時的時間壓力,盡快讓勞資紛爭落幕。
  • 今年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確實帶來程序中結構性地改變,也提醒企業經營者更應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,不僅應重新審慎檢視自身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是否清楚明確,以加強勞資紛爭的預防;並應詳細記載且妥善備置出勤紀錄表及薪資紀錄等簿冊,因應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轉置及雇主依法令應備置文書的提出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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